刘长生、吴有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521执142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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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521执1423号之一案件名称
刘长生、吴有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德清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刘长生;吴有才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521执14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刘长生,男,汉族,1981年2月10日出生,住德清县,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被执行人:吴有才,男,汉族,1970年8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桐城市,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刘长生与被执行人吴有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浙0521民初20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有才支付人民币共计29400元,此外被执行还需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长生与被执行人吴有才已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已履行3500元,申请执行人尚有人民币25900元未受偿。鉴于履行期限较长,申请人申请终结执行,在履行期间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本院将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521执142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田芳 审判员姚舟德 审判员陈文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夏军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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