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峰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81执12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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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81执1284号案件名称
毛峰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汨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毛峰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81执1284号被执行人:毛峰,男,1984年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在执行被执行人毛峰刑事罚金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作出的(2021)湘0681刑初134号刑事判决书,并己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毛峰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执行。2021年8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毛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8月10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1年8月20日向不动产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商行政管理局、理财产品查询被执行人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毛峰在服刑期间。通过对被执行人毛峰“四査”均无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9月30日对被执行人毛峰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同日将被执行人毛峰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罚金10,000元,退赔款5,283元,共计15,283元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釆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位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2021)湘0681执1284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巢 烨审判员 王凤鸣审判员 贺志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黎尚俊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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