昝国晓、于琼瑶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327民初25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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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27民初2557号案件名称
昝国晓、于琼瑶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宜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昝国晓;于琼瑶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27民初2557号原告:昝国晓,女,汉族,1982年12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宜阳县。被告:于琼瑶,男,汉族,1993年6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宜阳县。原告昝国晓诉被告于琼瑶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昝国晓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于琼瑶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昝国晓申请撤回对被告于琼瑶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昝国晓撤回对被告于琼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昝国晓承担。审判员 卫 溪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王雅楠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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