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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丽凤与郑江妙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2021)湘02民终12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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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民终1260号
  • 案件名称

    周丽凤与郑江妙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周丽凤;郑江妙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民终12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丽凤,女,汉族,1990年5月8日出生,住湖南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珍萍,湖南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江妙,女,汉族,1992年3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海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湘龙,系湖南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周丽凤因与被上诉人郑江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2021)湘0224民初5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丽凤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郑江妙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当事人双方之间系合伙购买货币获利的关系,且郑江妙获得了投资利润,一审认定借贷关系有违公平。周丽凤没有出具借条的真实意思表示,实际系出于友谊,为安抚郑江妙。郑江妙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双方经过结算,出具欠条行为即是民间借贷行为。郑江妙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周丽凤偿还郑江妙的欠款800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8月,郑江妙通过周丽凤同学张春凤的介绍加了周丽凤的微信。通过周丽凤介绍,郑江妙了解到Mark平台先后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转账60000元给周丽凤,通过张春凤转账50000元给周丽凤,中途周丽凤退款30000元给郑江妙,共计80000元让周丽凤帮其在Mark平台购买数字币营利。2020年8月—10月购买数字货币期间,郑江妙获利7945元,周丽凤因介绍郑江妙购买货币在郑江妙获利金额上的基础上获利20%即1589元。2020年10月16日,Mark平台关闭,郑江妙无法将数字货币取出,通过微信询问周丽凤具体情况,周丽凤表示Mark平台只是暂时性关闭,在郑江妙强烈要求退款的情况下,周丽凤通过微信向郑江妙出具一张欠条,欠条内容为:“如果半个月后数字货币的八万不能正常提款,这笔钱就当是我本人的欠款,以此为证!2020.10.17,签名:周丽凤”。半个月后,Mark平台尚未开放,周丽凤通过网易新闻得知Mark平台系涉嫌诈骗网站。郑江妙以周丽凤向其出具的欠条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周丽凤还款80000元。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是2020年10月17日的《欠条》是否合法有效?2020年10月17日的《欠条》系郑江妙与周丽凤再得知Mark平台关闭后协商对接手郑江妙投资Mark平台购买货币无法取出80000元风险债务承担达成的协议,周丽凤没有向一审法院提供证据证明该《欠条》不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约定属于法定无效的情形,周丽凤作为成年人,在明知Mark平台关闭的情况下,自愿向郑江妙出具欠条承担Mark平台债务80000元应属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故周丽凤应向郑江妙偿还800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和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五百八十七条、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周丽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郑江妙偿还欠款80000元。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周丽凤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首先,案涉从事“火币交易”的场所已经关闭,并经相关机关认定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双方当事人因案涉“火币交易”发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其次,虽然法律不禁止民事主体通过和解、调解、结算等将其他债权债务关系转化为借贷关系,但其前提是债权债务关系是合法的。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就案涉“火币交易”纠纷达成和解,并形成欠条,并不能改变双方“火币交易”行为的性质,不能转化为欠款,双方亦没有民间借贷的合意。故一审法院对欠条性质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2021)湘0224民初538号民事判决;二、驳回郑江妙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退还郑江妙;上诉人周丽凤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羊 敏审 判 员  卢飞虎审 判 员  曹 阳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陈 河书 记 员  贺双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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