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国红、宋雁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425民初26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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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425民初2668号案件名称
宋国红、宋雁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郏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宋国红;宋雁冰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25民初2668号原告:宋国红,男,1969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被告:宋雁冰,男,57岁,汉族,住河南省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国红诉被告宋雁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国红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宋国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国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宋国红负担。审判员 王先芬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魏洋淇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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