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军兵、向天静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3101民初27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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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3101民初2723号案件名称
邓军兵、向天静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邓军兵;向天静;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湘西红旗门店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3101民初2723号原告:邓军兵,男,197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秋燕,湖南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湖南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向天静,女,1985年12月9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吉首市。被告: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湘西红旗门店,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镇溪办事处武陵东路南侧(步步高置业新天地)ABC栋101。负责人:周**。原告邓军兵与被告向天静、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湘西红旗门店(追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原告邓军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天静向原告返还64439.7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资金占用费(以64439.7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等)。事实和理由:2020年8月份开始,原告即开始在被告向天静处订购纸巾等生活用品用于出售,双方通过在微信上下单及支付货款。1、2021年1月2日原告在被告向天静处订了80件柔影卷纸,每件75元,原告叫其老婆于当天给被告微信转账6000元,在此之前被告还欠原告柔影卷纸24件,一共104件,1月28日,被告向天静给原告送了90件货,还剩14件共计1050元柔影卷纸没有给原告送货。2、原告在2021年1月23日又向被告订购了500件(1件=5提)柔影牌的卷纸,每件75元,和100件(1件=5提)的心相印抽纸,每件135元,共计51000元,原告于当天就给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转账了51000元,双方约定年后送货。但其后被告仅给原告送了共计178件柔影(分别于2021年2月28日送了380提(即76件),3月13日送了510提(即102件))的柔影卷纸和64件(分别于2021午3月12日送了4件、2021年3月28日送了60件)心相印的抽纸,剩下共计29010元的货都没有给原告。3、在2021年2月25日原告又跟被告订购了700提洁柔的卷纸,每提14元,当天原告就微信转给被告9800元,之后被告总共给原告送了227提,剩下473提共计6622元的货没有给原告送。4、2021年2月26日原告在向天静处订购:(1)洁柔抽纸559提,每提14.8元,共计8273.2元,后被告于2021年3月12日给原告送了539提,还剩20提共计296元没送;(2)清风抽纸120提,每包17.9,共计2148元,该抽纸被告已经向原告送完了;(3)心相印竹π抽纸260提,每提13.9元,共计3614元,2021午3月2日被告给原告送了257提,少送原告3提共计41.7元。原告订购的上面3种品牌抽纸于当天一起给被告转账14305元。5、2021年2月27日原告又在被告处订购了600提优选卷纸,每提6元.原告当天就给被告转了3600元,被告总共给原告送了432提(分别于2021年3月12日送了180提、4月9日送了252提),还剩168提共计1008元的货没有给原告。6、2021年2月27日原告向被告订购了168袋超能皂粉,每袋16元,共计2688元,2021年2月28日被告只给原告送了166袋,还剩2袋共计32元的货没有给原告。7、2021年2月27日原告在被告处订购200件(每件=5提)洁柔卷纸和200提心相印抽纸组合装,每个组合装优惠下来就是70.9元,共计14180元,但是被告上次订货的时候算错了270元(即支付14305元时因计算错误多算了270元),原告多给了被告270元,这次订货原告就直接给被告减了270元,当天给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转了13910元,后被告共计给原告送了201提心相印抽纸(分别于2021年3月12日送了54提,4月9日送了147提),但是200件洁柔的卷纸共计12480元被告没有给原告送。8、2021年2月28日,原告向被告订购了200件柔影卷纸,每件69.5元,共计13900元,原告于当天就向被告建行的账户转了13900元,但被告一件货都没有给原告。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其向原告按照约定送货,被告先是推脱时间,后又称无法给原告送货,提出向原告退还相应货款,原告也要求被告退款,但后被告又拒不向原告退还相应货款,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邓军兵系个体工商户吉首市梦彩副食商行的经营者,向被告所购货物也用于吉首市梦彩副食商行的经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在诉讼中,有字号的,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本案中,经营者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并非本案适格的原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邓军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5元,退还原告邓军兵。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绍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汪 羽书 记 员 庄舒捷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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