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卫军、寇俊峰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2021)晋0702执315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晋0702执3153号案件名称
付卫军、寇俊峰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其他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付卫军;寇俊峰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702执3153号申请执行人:付卫军,男,1990年10月2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寇俊峰,男,1979年8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付卫军与寇俊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晋0702民初237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扣押、变价被执行人在银行的相应存款,债券、股票、基金等;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瑜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岳磊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刘学明、王彤皓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津03民终3491号 下一篇 邓军兵、向天静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3101民初27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