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珍珍、郑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浙1002民初48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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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02民初4891号案件名称
李珍珍、郑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台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李珍珍;郑波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浙1002民初4891号 原告:李珍珍,女,198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 被告:郑波,男,197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 原告李珍珍与被告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郑波归还原告李珍珍借款2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9年10月21日,原告向被告转账20000元。2020年7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载明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上述款项被告至今未还。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郑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珍珍借款2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元(已减半),由被告郑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金翔 二○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张文韬 代书记员王宇苗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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