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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炳余、卢金菊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桂0108执保15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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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108执保1590号
  • 案件名称

    刘炳余、卢金菊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南宁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刘炳余;卢金菊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桂0108执保1590号刘炳余、卢金菊:关于申请人刘炳余与被申请人卢金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根据已生效的(2021)桂0108民初472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采取保全措施。在保全措施实施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查封卢金菊名下长城牌轻型栏板货车,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限额为43280.21元。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延长保全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2021)桂0108民初472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按上述措施实施保全,本案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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