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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和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02民初96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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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02民初9640号
  • 案件名称

    岳阳和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岳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岳阳和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华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02民初9640号原告:岳阳和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岳阳市岳阳楼区五里牌路东升社区6906生活小区办公楼203室。法定代表人:廖泽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杨,湖南昌言(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华,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原告岳阳和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在立案后以被告已交清全部物业费用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阳和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审 判 员 周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刘界书 记 员 刘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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