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永江、赵春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21执5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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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21执542号案件名称
赵永江、赵春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乡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赵永江;赵春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21执542号申请执行人:赵永江,男,汉族,1954年3月22日出生,住新乡县。被执行人:赵春,男,汉族,1986年2月3日出生,住新乡县。关于赵永江申请执行赵春收养关系纠纷一案,法院作出(2020)豫0721民初16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限赵春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赵永江、刘文英生活费、教育费100000元。因赵春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赵永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依法立案受理。本院予以查核,并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实的义务,报告名下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赵春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已告知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本院查到被执行人赵春名下仅有零星存款,无别的财产可供执行。三、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和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0721执54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赵春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赵永江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失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李小圣审判员 刘卓斐审判员 马祥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李文江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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