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海涛、嘉峪关顺飞能源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02执7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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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02执791号案件名称
杨海涛、嘉峪关顺飞能源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杨海涛;嘉峪关顺飞能源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02执791号申请执行人:杨海涛,男,1971年3月28日出生,回族,司机,住锦州市古塔区。被执行人:嘉峪关顺飞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明珠东路4333号院4s店内二楼。法定代表人:陈国强,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杨海涛与被执行人嘉峪关顺飞能源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2021)辽0702民初11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在其应履行义务范围内予以冻结、扣划,扣划完毕后解除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嘉峪关顺飞能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二、将被执行人嘉峪关顺飞能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扣划至本院;三、解除对被执行人嘉峪关顺飞能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孙 志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孙梦彤书 记 员 马 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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