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与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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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21918号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与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21918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营业场所辽宁省抚顺市。负责人:朱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剑飞,上海市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营业场所辽宁省沈阳市。负责人:李霞,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某某,男。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负责人:陈红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超然,上海市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与被告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高霄雷法官助理 宋思杰书 记 员 宋思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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