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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周华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002民初33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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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02民初3319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周华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郴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周华
  • 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02民初331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887762216U,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解放路33号。负责人:郭顺英,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辉,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华,男,汉族,1986年9月17日出生。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与被告周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基本信息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6元,退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骆晴蓉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夏石婷书 记 员 袁 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终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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