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利昌置业有限公司北安分公司、王传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181民初23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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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181民初2398号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利昌置业有限公司北安分公司、王传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黑龙江省利昌置业有限公司北安分公司;王传旺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181民初2398号原告:黑龙江省利昌置业有限公司北安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181MA1BED9FOU,营业场所北安市场局东兴乐园小区商住楼13幢17号。负责人:柳俊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亚滨,内蒙古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传旺,男,197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原告黑龙江省利昌置业有限公司北安分公司与被告王传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黑龙江省利昌置业有限公司北安分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省利昌置业有限公司北安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龙江省利昌置业有限公司北安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黑龙江省利昌置业有限公司北安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谭荣光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高 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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