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波、何湘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523执8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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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523执892号案件名称
余波、何湘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余波;何湘;新县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523执892号申请执行人:余波,男,汉族,1971年12月16出生,住新县。申请执行人:何湘,女,汉族,1972年06月28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新县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县首府路。法定代表人:杨世寅。我院在执行余波、何湘与新县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新县人民法院(2021)豫1523民初9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余波、何湘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依法立案执行。现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需要被执行人新县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县人民法院(2021)豫1523民初9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亚诚审判员 郑 磊审判员 王 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晓翠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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