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静、邢玉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902执220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0902执2202号案件名称
王静、邢玉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濮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王静;邢玉霞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902执2202号申请执行人:王静,女,198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被执行人:邢玉霞,女,1962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静与被执行人邢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自行协商解决,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撤销执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0902执22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志刚审判员 刘 敏审判员 常佳慧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忠明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隋国志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103执6076号之一 下一篇 余波、何湘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523执8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