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萃天实业有限公司与王国建不当得利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2021)苏0682执恢104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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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682执恢1040号之一案件名称
上海萃天实业有限公司与王国建不当得利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如皋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上海萃天实业有限公司;王国建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682执恢10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萃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xxxxxxx。法定代表人高涛涛。被执行人王国建,男,1971年3月17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申请执行人上海萃天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国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苏0682民初9595号民事判决书:王国建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上海萃天实业有限公司2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王国建负担。首次执行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存款62300元,其中将2300元转执行费,将60000元转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王国建于2021年5月底前给付84300元,本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终结执行。因被执行人王国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仅于2021年3月26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20000元,申请执行人上海萃天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6日受理后,由吕祝华执行。恢复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上海萃天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8日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书面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苏0682民初95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章海涛审判员 沈飞宇审判员 张 鑫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杨亚萍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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