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帅与重庆境界健身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202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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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20263号案件名称
张帅与重庆境界健身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张帅;重庆境界健身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5民初20263号 原告:张帅,男,198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被告:重庆境界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江路桥北苑2号负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345919805Q。法定代表人:马建,职务不详。原告张帅与被告重庆境界健身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2021年9月6日,原告张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帅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张帅负担。 审 判 员 姚丽君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 官 助 理 李文韵书 记 员 肖 杰 - 1 -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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