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张帅与重庆境界健身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2026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20263号
  • 案件名称

    张帅与重庆境界健身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张帅;重庆境界健身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5民初20263号 原告:张帅,男,198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被告:重庆境界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江路桥北苑2号负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345919805Q。法定代表人:马建,职务不详。原告张帅与被告重庆境界健身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2021年9月6日,原告张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帅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张帅负担。  审    判    员    姚丽君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  官  助  理      李文韵书   记   员    肖  杰 - 1 -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