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翠先与杨康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110执13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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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0执1369号案件名称
丁翠先与杨康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丁翠先;杨康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0执1369号 申请执行人:丁翠先,女,汉族,1993年11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执行人:杨康,男,汉族,1986年9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州市。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丁翠先与被执行人杨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10民初70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康逾期未履行该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丁翠先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0275.00.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必要的调查、执行措施。向被执行人杨康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将其限制高消费。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及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现其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及合议庭评议,本案暂缓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渝0110执136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东 审 判 员 刘利莉 审 判 员 袁永鸿 二0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许 波 书 记 员 李欣悦 - 1 -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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