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杨、刘志强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2426执9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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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26执963号案件名称
袁杨、刘志强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安图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袁杨;刘志强;逄增源;张剑追缴;许崇园;孙凤云;张剑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2426执963号孙凤云、袁杨、刘志强、许崇园、逄增源、张剑:孙凤云与被执行人袁杨、刘志强、许崇园、逄增源、张剑追缴违法所得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作出的(2020)吉2426刑初14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8月23日移送强制执行,责令退赔1,201.85元。本案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袁杨、刘志强、许崇园、逄增源、张剑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案中刑事案件移送被执行人刘志强、逄增源、张剑的违法所得14万元,执行过程中追缴被执行人袁杨的违法所得1.52万元,共计案款15.52万元。2021年8月26日本院依法将案款按比例进行分配,本案申请人已分配案款1,201.85元,并表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至此,(2020)吉2426刑初147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部分义务已履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21)吉2426执963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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