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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湘永锅炉节能有限责任公司、江华瑶族自治县紫东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湘1129执10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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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湘1129执1026号
  • 案件名称

    永州市湘永锅炉节能有限责任公司、江华瑶族自治县紫东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华瑶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永州市湘永锅炉节能有限责任公司;江华瑶族自治县紫东建材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1129执1026号申请执行人:永州市湘永锅炉节能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沿江路滨江明珠130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00396326233G。法定代表人:李小芳,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俊强,男,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江**瑶族自治县紫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瑶族自治县经济开发区兴业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9055831397R。法定代表人:张文卫,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州市湘永锅炉节能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江**瑶族自治县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1129民初7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永州市湘永锅炉节能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2020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江**瑶族自治县紫东建材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签收后,未实际履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江**瑶族自治县紫东建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仅有零星存款;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通过永州市住房公积金江**县管理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支公司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江**瑶族自治县紫东建材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通过江**瑶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江**瑶族自治县紫东建材有限公司无房产。本院于2021年9月6日,对被执行人江**瑶族自治县紫东建材有限公司进行限制高消费措施。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江**瑶族自治县紫东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存在大量系列案件,被执行人名下的所有财产需统一处理后再分配,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约谈永州市湘永锅炉节能有限责任公司,向其释明了本院的执行措施及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毛 昊审 判 员  李彦鸿审 判 员  邓志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何 江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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