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奎峰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025执196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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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025执1960-2号案件名称
河南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奎峰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襄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河南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奎峰;杨浩亮;杨永超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025执1960-2号申请执行人:河南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县紫云大道南段1509号。法定代表人:尚献国。被执行人:杨奎峰,男,1972年07月08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被执行人:杨浩亮,男,1974年02月26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姜庄乡其他非农业户。被执行人:杨永超,男,1991年06月07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浩亮、杨奎峰、杨永超公证债权文书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河南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025执19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志坚审判员 朱**恩审判员 王晓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侯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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