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粤1803执33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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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1803执3397号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清远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粤1803执3397号苏灿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本院在执行苏灿阳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已将64923.2元赔偿款汇入本院银行账户,主动履行(2021)粤1803民初2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赔偿苏灿阳64923.2元的义务。本院已将执行款项64923.2元退付给申请执行人苏灿阳,本案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粤1803执3397号苏灿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本院在执行苏灿阳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已将64923.2元赔偿款汇入本院银行账户,主动履行(2021)粤1803民初2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赔偿苏灿阳64923.2元的义务。本院已将执行款项64923.2元退付给申请执行人苏灿阳,本案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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