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盛广涂料有限公司、郝长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022执2011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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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22执2011号之三案件名称
浙江盛广涂料有限公司、郝长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三门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浙江盛广涂料有限公司;郝长林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1022执201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浙江盛广涂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 法定代表人:黄祖友。 被执行人:郝长林,男,1971年3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地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盛广涂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郝长林(2021)浙1022执2011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3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2021)浙1022执2011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梅丹 审判员蒋明湄 审判员郑舒静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郦快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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