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玉生、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等博库数字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8601民初15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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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8601民初1571号案件名称
尹玉生、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等博库数字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尹玉生;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博库数字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8601民初1571号 原告:尹玉生,男,196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晓倩,浙江文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科技路41号。 法定代表人:胡方明,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博库数字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文海北路359号5楼。 法定代表人:邓小林,董事长。 原告尹玉生诉被告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博库数字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尹玉生于同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尹玉生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玉生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尹玉生负担。 审判员张翀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刘慕晗 书记员宋慈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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