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深圳市联鑫德诚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梓晖电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0306执2532号之二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306执2532号之二
  • 案件名称

    深圳市联鑫德诚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梓晖电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深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深圳市联鑫德诚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梓晖电子有限公司;邓小莉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306执253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联鑫德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南昌社区西荣工业区福荣路25号A1栋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24540561。法定代表人:丰娟。被执行人:东莞市梓晖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街道温塘社区大玉岭路7号B幢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30386560XH。法定代表人:邓小莉。被执行人:邓小莉,女,汉族,1986年9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松滋市。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联鑫德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梓晖电子有限公司、邓小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6民初282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235552.63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执行到位金额人民币2057.33元,全部划给申请人。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深圳市内银行存款、工商股权、房产、车辆以及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全国范围内的银行账户、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邓小莉名下粤S×××××的车辆,暂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应及时告知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志亭审判员  谢 燕审判员  吴毓纯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杨诗豪书记员  曾梓欣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