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利乾、苑亚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冀0683执9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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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83执969号案件名称
井利乾、苑亚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国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井利乾;苑亚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冀0683执969号我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井利乾与被执行人苑亚丰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国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4日作出的(2021)冀0683民初8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苑亚丰交纳案件款15万元,剩余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此案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院认为,安国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0683民初80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安国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0683民初80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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