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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永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481执恢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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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481执恢203号
  • 案件名称

    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永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兴城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永刚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481执恢203号申请执行人: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城市兴海路二段137号。注册号:211481004005866。法定代表人:胡士臣,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田永刚,男,1969年12月15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兴城市。本院依据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9日作出的(2014)兴旧二督字第00052号支付令,申请人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田永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1年6月23日恢复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田永刚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现被执行人田永刚已履行给付义务。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9日作出的(2014)兴旧二督字第00052号支付令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明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青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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