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源县义顺蒙古族乡长胜村民委员会、庞某某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622民初319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黑0622民初3199号案件名称
肇源县义顺蒙古族乡长胜村民委员会、庞某某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肇源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肇源县义顺蒙古族乡长胜村民委员会;庞某某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622民初3199号原告:肇源县义顺蒙古族乡长胜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黑龙江省肇源县义顺乡长胜村。法定代表人:陈明,职务:该村支部书记。被告:庞某某,男,196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义顺乡长胜村。原告肇源县义顺蒙古族乡长胜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庞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肇源县义顺蒙古族乡长胜村民委员会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庞某某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肇源县义顺蒙古族乡长胜村民委员会的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艳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 颖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世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202执3786号之二 下一篇 龙泉市人民法院、张林等汤振根盗窃罪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2021)浙1181执9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