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芳莹、马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108执2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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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108执2227号案件名称
吴芳莹、马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杭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吴芳莹;马霞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2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108执2227号 申请执行人:吴芳莹,女,2001年4月21日出生,住所地建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马霞,女,1981年10月24日出生,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公民身份号码XXX。申请执行人吴芳莹与被执行人马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108民特21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芳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应付案款4336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缴案件执行费5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于2021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且拒不报告财产,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截至2021年9月3日,被执行人马霞仅有少量银行存款且处于被冻结状态。3.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宁波市海曙区古林镇维科·水岸枫情E区地下室053号车位登记信息,在办理(2021)浙0108执101号案件过程中,本院委托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0日采取了三年期的查封措施,但该车位属轮候查封,本院目前无处置权。4.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机动车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5.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股权、证券、商业保险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证券登记信息;有商业保险信息9条,但当前保险账户均无价值。6.传唤被执行人应于2021年6月21日到庭接受调查询问,但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7.委托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前往被执行人马霞住所地调查其基本情况,但未获有效执行线索。8.因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于2021年7月29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浙江省法院执行系统查询,截至2021年9月13日,近三年以马霞为被执行人的执行实施案件在全省范围内共9件,除上述车位信息外,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案款。截至2021年9月13日,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案款为4336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缴纳案件执行费550元。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马霞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吴芳莹。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马霞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浙0108执222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执 行 员 来 飞执 行 员 叶剑杰执 行 员 华 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褚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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