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正邦制管有限公司与江阴炬石金属新材料有限公司、王新峰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苏0281执19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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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执1929号案件名称
江阴市正邦制管有限公司与江阴炬石金属新材料有限公司、王新峰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江阴市正邦制管有限公司;江阴炬石金属新材料有限公司;王新峰;严燕红;承玲;倪峰;承杰;承正祥;杨凤娥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81执1929号申请执行人:江阴市正邦制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98635995Y,住所地江阴市城东街道蟠龙山路37号。法定代表人:周建惠,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阴炬石金属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074748863K,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长寿村西张路98号。法定代表人:王新峰。被执行人:王新峰,男,汉族,1977年12月3日生,住江阴市。被执行人:严燕红,女,汉族,1976年12月29日生,住江阴市。被执行人:承玲,女,汉族,1986年7月6日生,住江阴市。被执行人:倪峰,男,汉族,1986年12月24日生,住江阴市。被执行人:承杰,男,汉族,1991年4月15日生,住江阴市。被执行人:承正祥,男,汉族,1966年7月16日生,住江阴市。被执行人:杨凤娥,女,汉族,1966年11月15日生,住江阴市。申请执行人江阴市正邦制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邦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阴炬石金属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炬石公司)、王新峰、严燕红、承玲、倪峰、承杰、承正祥、杨凤娥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20)苏0281民初113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法律文书:一、炬石公司应偿还正邦公司垫付款2378209.32元及利息;二、王新峰、承杰、承玲、杨凤娥、承正祥对炬石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王新峰、承杰、承玲、杨凤娥、承正祥赔偿正邦公司律师费损失10万元;四、严燕红、倪峰对炬石公司的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向正邦公司各承担五分之一的清偿责任;五、案件受理费共计13353元,由上述被执行人负担。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线索进行查询、调查,查明:一、审理阶段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查封了无证厂房一处,现有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现正依法处理;二、严燕红名下不动产,已设立抵押,且本院轮候查封。此外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查控、执行结果未有异议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视频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和查封。此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金叶锋审判员 施君晟审判员 韩鹏彦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袁 婷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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