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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桂芬、关佰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321执6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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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321执635号
  • 案件名称

    刘桂芬、关佰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台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刘桂芬;关佰生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台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321执635号申请执行人:刘桂芬,女,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被执行人:关佰生,男,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兰西县。申请执行人刘桂芬与被执行人关佰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2020)辽0321刑初2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一)被告人关佰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折抵刑期2日。)(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关佰生限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给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桂芬、程呈人民币984874元;给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化双、李凤芝、王宏宇人民币896062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3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2021年6月3日,本院通过集约查询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2021年6月7日,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询系统向车辆登记部门、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2021年6月9日,本院通过网络系统冻结被执行人财付通账户。2021年6月1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传票、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和禁止高消费项目表,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1年6月23日,本院委托兰西县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2021年6月25日,本院到台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6月25日,本院到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6月25日,本院到台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股息、红利,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7月2日,本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2021年7月6日,本院到辽宁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金融理财产品,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7月12日,兰西县人民法院回复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关佰生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2021年7月26日,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询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2021年8月3日,本院通过网络系统扣划被执行人财付通账户。2021年8月13日,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询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2021年8月24日,本院通过网络系统将执行款发放给申请人。2021年9月1日,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询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2021年9月14日,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阚丽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 澍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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