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建国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491执839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491执83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李建国等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李建国;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支行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互联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491执8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支行,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体路东2号。负责人:杨荣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培君,北京市格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曲贵军,北京市格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男,196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支行与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支行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标的额人民币81144.56元。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已通过法院统查系统、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保险、工商、不动产、银行、车辆、证券、网络资金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48620元,法院已扣划并发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无保险、无工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无车辆、无证券;网络资金账户金额不足以扣划。2021年9月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现场调查并核实财产情况,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法院已经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及其他消费。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财产可供继续执行。2021年9月3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然享有尚未实现的债权及相关程序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熊志钢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李昕豫书 记 员 邓 焱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