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烈忠、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7101民初13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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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7101民初1327号案件名称
马烈忠、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马烈忠;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案件缘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7101民初1327号原告:马烈忠,男,1974年1月6日出生,回族,住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睿,新疆克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宇,新疆克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276号。 主要负责人:党疆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蔚,新疆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烈忠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烈忠于2021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马烈忠向本院提出的撤诉请求,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权,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烈忠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原告马烈忠已预交),因原告马烈忠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数额,故其应负担25元,剩余625元退回原告马烈忠。 审判员 肉孜买买提·买买提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罗明晶书记员 艾丽菲热_艾尔肯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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