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兴达涂料有限公司与上海帷悦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81民初12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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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民初12002号案件名称
江阴市兴达涂料有限公司与上海帷悦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江阴市兴达涂料有限公司;上海帷悦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81民初12002号申请人:江阴市兴达涂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03516310Q,住所地江阴市顾山镇工业园区(新龚村)。法定代表人:钱开敏,江阴市兴达涂料有限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上海帷悦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765307311A,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新申路20号。法定代表人:林伟,上海帷悦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阴市兴达涂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帷悦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阴市兴达涂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帷悦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6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江阴市兴达涂料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上海帷悦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6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金 晓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海珠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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