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海蓉、王庆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04民初129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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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民初12953号案件名称
李海蓉、王庆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李海蓉;王庆明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4民初12953号原告:李海蓉,女,197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澂(夫妻关系),男,197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王庆明,男,198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苍山县。原告李海蓉与被告王庆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李海蓉于2021年9月7日以双方当事人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海蓉负担。审判员 郝春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马晓雯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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