旦某、马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青0224执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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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0224执151号案件名称
旦某、马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化隆回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旦某;马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青0224执151号申请执行人:旦某。 被执行人:马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旦某与被执行人马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青0224民初2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被执行人给付其砂料款174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5月10日、7月1日、8月5日、9月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所有银行存款、财付通、支付宝、企业登记、不动产登记、车辆等信息,除其银行卡上查询到零星存款和×××车辆外,均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通过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企业登记、不动产登记、车辆等信息进行了查询,均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8月25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通过面谈方式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有义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证据,但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财产线索或证据。 综上,因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证据,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其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青0224执151号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郑晓芳审判员李林审判员赵维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韩维强书记员韩刚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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