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金玉、周东明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4执21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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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4执2198号案件名称
汤金玉、周东明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汤金玉;周东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4执2198号申请执行人:汤金玉,女,197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丹东市。被执行人:周东明,男,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申请执行人汤金玉与被执行人周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4月12日在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25000元。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于2021年4月12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知识产权、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等情况,且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已查封、房产已轮候查封。2021年9月14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104执219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待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楚 晋审判员 苏经伟审判员 马振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姊祎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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