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建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182执1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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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182执1196号案件名称
夏建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建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夏建华案件缘由
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182执1196号 被执行人:夏建华,女,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桥南居民区。 被执行人夏建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182刑初31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夏建华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罚金200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夏建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夏建华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夏建华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夏建华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实地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正在服刑,其无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夏建华未履行义务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法定不准出入境通报备案、公布债务人名录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截至2021年9月8日,被执行人尚应缴纳罚金200000元。 综上,被执行人夏建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182执119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罚金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赖雪明 人民陪审员钱晓 人民陪审员卢慧玲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陈思为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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