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鹏与丁克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03民初45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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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03民初4590号案件名称
王鹏与丁克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王鹏;丁克祥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03民初4590号原告:王鹏,男,汉族,1989年6月24日出生,住淮安区。被告:丁克祥,男,汉族,1990年2月2日出生,住址淮安区。原告王鹏与被告丁克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原告王鹏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鹏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22元(原告已预交91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鹏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崔兆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陈 祯书 记 员 赵朱珠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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