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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鹏与丁克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03民初45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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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803民初4590号
  • 案件名称

    王鹏与丁克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王鹏;丁克祥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03民初4590号原告:王鹏,男,汉族,1989年6月24日出生,住淮安区。被告:丁克祥,男,汉族,1990年2月2日出生,住址淮安区。原告王鹏与被告丁克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原告王鹏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鹏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22元(原告已预交91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鹏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崔兆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陈 祯书 记 员 赵朱珠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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