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勇、郭志卫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31民终15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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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31民终1528号案件名称
谭勇、郭志卫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1 0:00:00当事人
谭勇;郭志卫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新31民终15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谭勇,男,1986年4月29日出生,蒙古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新疆喀什市西域社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志卫,男,198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兰考县人,住新疆喀什市。 上诉人谭勇因被上诉人郭志卫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2020)新3101民初38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谭勇收到喀什市人民法院上诉费缴纳通知书后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缴纳上诉费也没有申请减、缓、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谭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阿不都艾尼·赛麦提审判员 阿布都克里木·玉素甫审判员 艾克拜尔江·阿布来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古丽尼葛尔·阿不都吾甫尔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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