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1执5080号被执行人:都吉丰,男,1982年11月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恒仁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都吉丰罚金一案,经网络、传统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以执行的财产。另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辽0211刑初396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生效。执行长 段金柱执行员 朱非白执行员 王冉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静文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