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吉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1执5080号

由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21/9/13 0:00:00在大连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生效的都吉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案件。

案件信息

  • 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执5080号
  • 案件名称

    都吉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都吉丰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1执5080号被执行人:都吉丰,男,1982年11月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恒仁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都吉丰罚金一案,经网络、传统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以执行的财产。另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辽0211刑初396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生效。执行长  段金柱执行员  朱非白执行员  王冉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静文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