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红菲、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田心村由太经济合作社所有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1802执53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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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1802执5305号案件名称
何红菲、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田心村由太经济合作社所有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清远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何红菲;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田心村由太经济合作社案件缘由
所有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1802执5305号申请执行人:何红菲,女性,1991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被执行人: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田心村由太经济合作社,社会统一信用代码345427288,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田心村由太经济合作社。关于何红菲与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田心村由太经济合作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1802民初6766号,(2021)粤18民终11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所确定:支付土地征收补偿款113800元,受理费1050元。因被执行人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田心村由太经济合作社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何红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及向清远市房管、车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田心村由太经济合作社的财产情况,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经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广东清远农商银行尾号为8211的银行账号,在执行听证中,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粤1802执530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汤振东审判员 黄金荣审判员 何 喆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毛应忠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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