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金碧印刷厂、天津市红狮油墨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13民初87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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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3民初8798号案件名称
沈阳市金碧印刷厂、天津市红狮油墨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沈阳市金碧印刷厂;天津市红狮油墨有限公司;北京金碧伟业印刷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13民初8798号原告:沈阳市金碧印刷厂,住所地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二十二号路165号。法定代表人:赵霞,总经理。被告:天津市红狮油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刘快庄村。法定代表人:吴绍清,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永忠,天津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金碧伟业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河南寨镇滨河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赵尔堂。原告沈阳市金碧印刷厂与被告天津市红狮油墨有限公司、北京金碧伟业印刷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2021年9月14日,原告沈阳市金碧印刷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沈阳市金碧印刷厂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0元,由原告沈阳市金碧印刷厂负担。审判长 陈 达审判员 王 蕊审判员 张晓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柴晶晶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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