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宝成、王政帅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3执2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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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3执2129号案件名称
李宝成、王政帅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李宝成;王政帅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3执2129号申请执行人:李宝成,男,汉族,1979年10月7日出生,户籍地址:辽宁省普兰店市。被执行人:王政帅,男,汉族,1987年12月24日出生,户籍地址:大连市金州区。申请执行人李宝成与被执行人王政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等相关法律文书。查明,被执行人应当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人民币288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60元,向法院缴纳执行费340元。本院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没有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王政帅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万鑫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孙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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