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恩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25执9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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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25执917号案件名称
沈恩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原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沈恩江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25执917号被执行人:沈恩江,男,汉族,1984年3月15日出生,住贵州省余庆县。关于沈恩江罚金一案,原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725刑初3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沈恩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30000元。因沈恩江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沈恩江名下无存款。2、经查询被执行人沈恩江名下无房产。3、查明被执行人沈恩江名下车辆无查封价值。4、查明被执行人沈恩江无持有股票(股权)。三、现已找不到被执行人,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进行了排查,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叶维娜审判员 肖成军审判员 耿红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治军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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