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鑫与罗中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43民初45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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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43民初4517号案件名称
杨鑫与罗中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杨鑫;罗中礼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43民初4517号 原告:杨鑫,男,199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罗中礼,男,1990年2月28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原告杨鑫诉被告罗中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杨鑫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原告杨鑫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0元(原告杨鑫已预交3200元),减半收取3200元,由原告杨鑫负担。 审 判 员 何长江 二○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王 洪书 记 员 张艳迪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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