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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鑫与罗中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43民初45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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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243民初4517号
  • 案件名称

    杨鑫与罗中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杨鑫;罗中礼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43民初4517号  原告:杨鑫,男,199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罗中礼,男,1990年2月28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原告杨鑫诉被告罗中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杨鑫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原告杨鑫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0元(原告杨鑫已预交3200元),减半收取3200元,由原告杨鑫负担。 审  判  员    何长江  二○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王  洪书  记  员    张艳迪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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