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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钦琼与刘光伦,沈桌英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113执恢4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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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执恢453号
  • 案件名称

    周钦琼与刘光伦,沈桌英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周钦琼;刘光伦;沈桌英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3执恢453号 申请执行人:周钦琼,女,196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执行人:沈桌英,女,195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执行人:刘光伦,男,196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申请执行人周钦琼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沈桌英、刘光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沈桌英、刘光伦未自动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渝0113民初83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周钦琼于2020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88000元、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1150元、保全费1420元、执行费9400元。本院于2020年3月15日依法受理。在执行中,本院依法于2020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沈桌英、刘光伦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沈桌英、刘光伦未在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沈桌英、刘光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沈桌英、刘光伦限制高消费。另在执行中,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向重庆市巴南区姜家镇人民政府作出(2020)渝0113执18号、19号、20号、484号、486号、106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提取被执行人沈桌英、刘光伦在重庆市巴南区姜家镇人民政府应收移民拆迁房屋补偿款1599452.93元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账户上。2020年11月11日,重庆市巴南区姜家镇人民政府将被执行人沈桌英、刘光伦在重庆市巴南区姜家镇人民政府的应收移民拆迁房屋补偿款1599452.93元转付至本院账户上。上述案款涉及十四执行案申请参与分配,经本院召开债权人会议,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各债权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参与分配方案。本案申请执行人周钦琼参与分配分得案款22213元。本案收取执行费237元。本院通过三次网络查询调查了被执行人沈桌英、刘光伦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网络金融资产等财产状况,依据调查结果查明,查到被执行人沈桌英有渝AXXXXX号“丰田”牌小汽车一辆(未查到车辆登记机关,无法查封车藉)。未查到被执行人沈桌英、刘光伦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沈桌英、刘光伦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周钦琼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沈桌英、刘光伦的财产线索。经向申请执行人周钦琼释明后,申请执行人周钦琼亦认可,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周钦琼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沈桌英、刘光伦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沈桌英、刘光伦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周钦琼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钦琼发现被执行人沈桌英、刘光伦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涂 恩审  判  员   秦晓亮审  判  员   肖秉文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  官  助  理       黄 强书  记  员   任榕椿 1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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