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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城、徐雪梅等马成龙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恢8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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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2执恢816号
  • 案件名称

    范城、徐雪梅等马成龙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范城;徐雪梅;马成龙
  • 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恢816号申请执行人:范城,男,1957年8月18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执行人:徐雪梅,女,1974年10月24日出生,住新疆库尔勒市。        被执行人:马成龙,男,1976年3月8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城与被执行人徐雪梅、马成龙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范城与被执行人徐雪梅、马成龙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需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范城已向本院递交终结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2执恢81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艾克热木江审判员    冷长青审判员    瓦热思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热帝娜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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