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城、徐雪梅等马成龙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恢8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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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2执恢816号案件名称
范城、徐雪梅等马成龙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范城;徐雪梅;马成龙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恢816号申请执行人:范城,男,1957年8月18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执行人:徐雪梅,女,1974年10月24日出生,住新疆库尔勒市。 被执行人:马成龙,男,1976年3月8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城与被执行人徐雪梅、马成龙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范城与被执行人徐雪梅、马成龙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需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范城已向本院递交终结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2执恢81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艾克热木江审判员 冷长青审判员 瓦热思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热帝娜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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